- 时间:2021-03-04 21:56 编辑:石原裕次郎 来源:蚂蚁资源 阅读: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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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十个取保九个缓刑)的相关内容,详细讲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什么构成?等,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摧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以及存储,处理或传输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销毁,后果严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刑?,违反国家法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严重,在五年内进行监禁或刑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监狱中超过五年。违反国家法规,删除,修改,增加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操作,后果严重,并根据前款的规定。根据第一段的规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严重后果。该单位制作了前三个罪,单位受到惩罚,一个d指令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依照第一段的规定予以惩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什么构成?,目的。这种犯罪的目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是在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客观要素。这种犯罪表现在客观方面,以违反国家法规,破坏存储的数据和应用,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以及严重行为。根据本文,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从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的用于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和检索信息的人机系统,并根据某些应用程序和规则以及它们的相关和支持设备。 。它是各种功能,如文档编辑,获取,处理,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绘图,成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目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不同的目标,将存在差异,如航空铁路票,气象分析,预测,书籍,报纸管理,业务管理等。无论业界还是使用哪些目标,它可以构成这种罪行只要它被摧毁。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具体删除的功能递送,修改,增加,干扰等的行为是指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率,可以取消一个项目。可以是其中几个或全部,修改是指更改功能部分或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用另一个程序替换原始程序,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增加磁记录等。平均值增加它的原始功能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干扰,它是通过新的程序干扰原始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锻炼其功能。 2.销毁计算机信息SYST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他们。所谓的数据在此,计算机用于表示有意义的文本,符号,数字,图形如实际处理的有意义的组合。存储所谓的计算机,处理,发送数据,参考存储器中,可以提取内部数据,可以提取,查阅,并且已经处理数据,或者通过其他计算机信息传递的计算机处理,处理和数据系统通过线路。所谓的计算机程序是指基于代码的命令序列,其可以由诸如计算机等的计算机执行,以便获得结果。或者,它可以自动转换成顺应性指令序列或符合化学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这意味着用户U这些数据是根据数据库由用户授予的子系统的逻辑结构。数据的操作和操作。破坏数据,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和增加操作指令来存储,处理或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 3,故意生产,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所谓的破坏性过程是指隐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隐藏的数据文件的程序,该程序可以在计算机中运行,干扰其功能,并影响它。计算机病毒,作为典型的destuctive程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或销毁数据中准备或销毁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影响计算机使用情况,并可以复制自己。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所谓的生产是指创作,发明,设计,制造破坏性程序或了解破坏性程序的技术行为。所谓的通信是指破坏性过程的行为,如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以及分发破坏性程序软件以发送,分发等。破坏性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来形成罪恶。否则,如果没有危险后果或损害后果,而且不会严重后果,即使有脱灯Roying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能构成这种罪行。所谓的严重后果,主要导致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件或所有损失,严重影响或造成主要的经济损失,导致秘密,重要数据,信息,信息到Deraising,造成严重损失;由于违反了恐怖等法律和罪行;等等 。;主体元素。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题,这是一个犯罪责任的自然人,可以构成这一罪行。实际上,它可以扩展犯罪,通常是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人,知识。销售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师,计算机操作,管理和维护人员等主观元素。这种罪行必须故意,错误不能构成这种罪行。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由操作疏忽或技术不熟练的或错误引起的,则应用程序损坏,并且应用程序损坏,并且应用程序不构成。至于它的动机,有些是在计算机中的高级人才。有些人想发泄和报复。有些人想偷秘密。有些人想寻求兴趣等等,但动机如何影响这种罪行。
责任编辑(
石原裕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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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021-03-04 21:56:13
- 远古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021-03-04 21:56:13
- wydyaocg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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