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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 2021-04-10 1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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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相关文件、资料: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 2021-04-10 1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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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向安监局如何申报,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 2021-04-10 10:07:59